从案例法理解Common law同居伴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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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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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3月13日
同居伴侣的定义
在加拿大移民法范畴,
同居伴侣,是指与某人处于类似婚姻关系中的个人,同居至少一年。(既成事实)
同居关系,在法律上是一种事实关系,这意味在每个案件中,它必须根据事实建立。这与婚姻形成鲜明对比,婚姻在法律上是一种法律关系,这意味着它已经在法律上确立。
在加拿大税务范畴,定义有些不同。
如何评估同居?
同居,意味着共同生活。两个同居的人,将他们的事务合并在一起,在一个住所中建立了他们的家庭。
下面案例提到的几个因素,可以帮助理解同居伴侣关系考量的方面。
[10] M. v. H., 1999 CanLII 686 (SCC), [1999] 2 SCR 3 (加拿大最高法院案例),这是家庭法中的一项主要决定,在其中规定了类似婚姻应满足的标准,确定以下因素:
1. 性行为和个人行为 sexual and personal behavior
2. 共享居所 shared shelter
3. 服务(比如:家里的责任) services
4. 社交活动 social activities
5. 经济支持 economic support
6. 孩子 children
7. 社会对这对伴侣的看法 societal perception of the couple
最高法院还重申了“夫妻......[不需要]完全符合传统的婚姻模式来证明这种关系是'夫妻'关系。
12个月同居中,可以有短暂暂时分居
同居伴侣,必须同居至少一年,这是整个联邦政府使用的标准定义。这意味着连续同居一年,而不是间歇性同居加起来长达一年。同居的持续性是基于判例法的普遍理解。
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1月20日同居(2个月20天同居)
2010年1月6日至2010年12月20日分居
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5月14日同居(6个月25天同居)
之后分居
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3月23日同居(4个月2天同居)
上面时间断续加起来有12个月,但是因为不是连续的,而且分开不是短暂的,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同居关系”。
虽然同居意味着连续生活在一起,但有时,一方可能因工作或商务旅行、家庭义务等而离开家,从而导致短暂分居,但是注意,分离必须是暂时的和短暂的。
2012年2月12日至2012年3月27日,同居Cambodia
2012年3月27日,担保人因为工作原因,暂时回到加拿大
2012年5月27日,担保人回到Cambodia, 继续同居
同居伴侣担保申请,签署于2013年5月10日,申请Lock-in date(移民局收到完整申请的时间)时间是2013年5月16日。
IAD委员判定,根据提供的证据,虽然最近的同居时间不满12个月(2012年5月27日-2013年5月16日),该分开(2012年3月27日-2012年5月27日)是暂时的,所以同居时间应该从2012年2月12日开始算,所以他们的关系满足同居伴侣关系。胜诉。
12个月同居满后,可以分居
根据判例法,同居伴侣的定义应理解为“(通常)同居的个人”。在确定一年的同居期限后,伴侣可以分居一段时间,同时仍保持同居关”。
例如,一对伴侣,可能因家属的疾病或死亡、不利的国家条件(例如战争、政治动荡)或与就业或教育有关的原因而分居,因此在提交申请时,没有同居。尽管没有同居,但如果这对伴侣过去在类似婚姻关系中连续同居至少一年,并打算尽快再次同居,则存在同居关系。应该有证据表明双方都在继续这种关系,比如说相互的探访,财务支持,联合报税等等。
该案例伴侣2005-2010同居,之后申诉人(担保人)因为工作的关系回到加拿大,和被担保人分居,只是2012年,2014年中间有回去看望被担保人,由于经济原因,就没有再回去看她。被担保人期间,有尝试了4次申请访问签证(TRV)都被拒。期间,他们每天都有通讯电话以及讯息往来,相互的财务支持,并且报税中也提到了彼此的关系等等,这些可以体现他们的关系。胜诉。
这种情况类似于双方因各种原因暂时分居或不同居的婚姻,但仍认为自己已婚并与配偶保持夫妻关系,并打算尽快同居。就同居关系而言,没有任何同居关系的分居时间越长,就越难确定“同居关系”仍然存在。
担保人或者被担保人处和另一个有婚姻(即离婚手续还没有办完)
与第三方结婚的人,仍可以是同居伴侣,只要他和配偶的婚姻已经破裂,并且他们已经与配偶分居,之后,他们与同居伴侣同居至少一年,就可以成立 同居关系。
与同居伴侣的同居,只有在与配偶发生身体分居后才能被视为开始。如果一方或双方继续与他们的伴侣保持合法婚姻关系的人保持夫妻关系,则这对同居伴侣不能在法律上建立“同居关系”。
这种情况相对复杂,需要有相当的证据来证明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并且分居,同时和同居伴侣到达了同居关系的要求,有着类似婚姻的关系。
禁止的关系
同居或夫妻伴侣关系,不能同时与多人建立。 “夫妻” 一词就其本质而言,意味着排他性和高度的承诺,它不能同时存在于两个以上的人之间。一夫多妻制的关系不能被视为夫妻关系,也不符合普通法或夫妻伴侣关系的条件。
由于它们被定义为类似婚姻关系,因此同居伴侣关系具有与婚姻相同的大部分法律限制,例如禁止血缘关系。属于《婚姻法》中禁止程度的关系清单,同样适用于同居伴侣。
以下人员,不被承认为同居伴侣:
1. 乱伦关系
2. 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最低年龄(见下文)
3. 其中一方,因在加拿大犯下《刑法》规定的罪行,而被拘留或监禁
配偶和同居伴侣的最低年龄是18岁。伴侣可以在 18 岁之前开始同居,但他们的关系在法律上不被承认为同居,直到双方都至少年满 18 岁以后,再同居满一年,才算 “同居关系” 。
常见问题
1. 我(担保人或者被担保人)目前已婚,还可以递交同居伴侣担保申请吗?
答:可以的。只要您和您的配偶,婚姻关系实际破裂,并且已经分居。同时您和您的同居伴侣开始同居是在您和您的配偶分居之后,并且已经有持续一年,就可以递交同居伴侣担保申请。
2. 递交同居伴侣担保时,我和我的同居伴侣不居住在一起,可以吗?
这看您们是因为什么原因分居。如果是暂时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分居,是可以的,但是您们是有意愿尽快恢复同居。分居越长,需要更多的证据来证明您们的同居伴侣关系。
3. 同居的关系必须是持续居住在一起一年后,才可以成立吗?
是的,必须是持续居住一起,而不是长期的短暂性居住,加在一起有一年。
比如说2020年3个月居住在北京,然后分居半年,然后2011年在温哥华同居9个月,这样的关系还不算是同居伴侣关系;但是如果说是同时居住在温哥华12个月,其中有短暂的分离是可以的,比如说,其中一方出差短期,这个没有提到到底是多短。可以参看上上面提到的案例。
批注:
1. 该文部分内容摘自加拿大官网,请查询原文。
2. 穿插的案例,帮助理解此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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